一、安置土地的性质
安置土地的性质属于国有性质的划拨土地。国家征收土地用于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征地拆迁协议子女代签有效吗
征地拆迁协议子女代签有效,但是须经产权人授权。产权人授权子女代签的、或者产权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内容进行追认的,代签的征地拆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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