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1、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并且购买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有效,配偶可以要求独自出卖房屋的一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如果还没有过户,或者第三人明知一方没有处分权依旧购买房屋的,配偶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资料图】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经配偶同意办理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屋抵押,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配偶)同意的,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属于无权处分。
3、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
(2)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3)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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