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一般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程序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登记申请。
一、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什么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快车提醒您,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如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为:首先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然后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三、股权出质有什么风险
股权出质主要有以下风险:
1.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2.未办理出质登记的风险;
3.出质人擅自转让出质的质权的风险;
4.出质人不是股权的有权处分人的风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法律保,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45
违法和不良信息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