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或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继承房地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华侨或者外国人申请在中国继承房地产,应当向其居住国的公证处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以及与留在中国房地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必须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免于认证的除外)。原则上,华侨或外国人在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件,必须经该国外交部和与该国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持有上述经公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遗嘱,并等待至财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手续。公证处审查有关文件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的,应当出具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到房产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宜。申请人不能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务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在办理房地产继承时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委托书还应按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三)华侨或者外国人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中国继承财产的华侨或者外国人,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即我国法律。
相关法律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建设厅)、侨务办公室:
近年来,华侨、港澳同胞、台湾省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来中国登记、转让和继承房地产所有权。为统一制度,如何确认上述人员在办理我国房屋产权时所提供的赠与、转让、委托等公证文书的有效性,具体如下:
一、华侨和居住在与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公证或认证;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件,如果是当地公证员出具的,必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两国根据领事条约互免认证的除外),只要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政策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采用证书。
二、居住在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件,必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两国根据领事条约互免认证的除外),只要其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采用证书。
第三,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华侨和外国人办理的公证文件
五、澳门南光公司、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总工会、澳门华人教育协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等机构、协会为自己的机构、社区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证明文件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采用该证明文件。
六、台湾省同胞在台湾省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作为参考,视财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认证。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省同胞、华侨和在中国(大陆)的外国人继承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当事人必须先提供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公证书。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然后由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房产管理机关根据继承权公证书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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