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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超过部分法院可认定为无效。
间借贷年利率超36%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三个区间:
第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法院予以司法保护。
第二个是无效区,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
第三个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为24%至36%,这个区间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这三个区间的设定是根据我国从古到今利率和1990年以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得来,既能从司法层面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又能控制住高利贷。
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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