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资料图)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法律保,中国知名的 法律咨询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CopyRight@2003-2023 falvbao.net.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皖ICP备2022009963号-45
违法和不良信息联系邮箱:39 60 29 14 2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