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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找谁赔偿?什么是好意搭乘?

来源: 法制法律网 2023-04-26 17:08:06

一、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出借车辆出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解答如下: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有三个司法解释:

1、《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这些司法解释与批复,强调一个“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128条规定中得到认可。该条规定:“因被盗、被抢劫、被抢夺等原因造成机动车脱离保有人控制,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该机动车等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借用人驾驶机动车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经历、身体状态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担补充责任。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搭车出交通事故谁赔偿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找谁赔偿?这是好意搭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下:

什么是好意搭乘?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搭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搭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的同乘者,即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如很多超市的购物免费班车,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搭乘;另搭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搭乘。

现行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请求赔偿的基础是《合同法》第302条,该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里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理解为经承运人允许搭乘的好意同乘者。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搭便车,出于同乡情谊给予的无偿帮助,并没有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因此客运合同并不成立。由于好意施惠本于个人感情,而非为获取对价,其间只是有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权的基础仍是《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属于类推适用客运合同。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驾驶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好意搭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

标签: 什么是好意搭乘 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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