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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独占许可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吗?独占许可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 法制法律网 2023-04-28 13:33:41

一、商标独占许可协议期限

商标独占许可的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即最长不超过十年。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

二、独占许可合同的特点

与普通许可合同相比,独占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一经签订,出让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授予同一种技术或商标的许可。即使是出让方本人,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或商标制造、销售产品。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地域,如东南亚国家、欧共体国家等。

(2)受让方取得技术或商标的使用权后,在规定的区域内有权使用该项技术或商标。如果这个区域内有某客户向出让方订购产品,出让方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制造和篱。受让方在征得出让人同意后,还可以与第三者签订从属许可合同,将其受让来的技术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

(3)独占许可合同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出许多。据国际许可贸易工作者协会公布的资料,独占许可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在美、日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独占许可合同相当普遍,这些国家的大公司往往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形式获得先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一方。实际上,独占许可合同是出让方与受让方就该技术或商标划分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

三、商标许可的类型

1、独占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取得该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同时也取得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间,在商标许可的地域范围内发现他人侵犯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然被许可人也可以与商标权人一起获取救济。

2、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是唯一的被许可人,但是不能排斥商标权人本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小于独占使用的被许可人,作为该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与商标权人共同起诉,但只有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可能存在多个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能排斥商标权人以及其他被许可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作为该注册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单独或与商标权人一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只有在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独占许可合同的特点 商标独占许可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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