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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指的是什么?债权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 律速网|0 2023-03-08 13:26:52

债权的基本含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权的概述: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律术语,是从外国传过来的,与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含义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债权”是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通俗地说,债权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权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和我们常说的欠债是有区别的。欠债仅仅指欠钱,就是所谓的欠债还钱。而你对某人享有债权,则这种债权不仅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钱,而且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财产,还可以是别人欠了为你提供劳动,甚至还可以是别人欠了向你赔礼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权要求他们去做这些事。由此可见,债权的意思包含了欠债的意思。

标签: 债权的基本含义 债权的概述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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